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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首次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6-04-15 阅读次数:

中评协[2007]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bt365,com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通知》(中评协[2007]109号)精神,为了做好全国首次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现将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具体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应当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布置开展本地区的综合评价工作,及时将《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及本通知转发各资产评估机构。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81之前,将填写好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得分统计表》(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附件2)和《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央)》(附件3)上报给所在地地方协会,对需要其他地方协会证明的行业贡献,应当提前取得书面证明文件,一并上报。

三、各地方协会在核实、汇总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执业质量和行业贡献信息的基础上,于815之前,将《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得分汇总表》(附件4)、《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汇总表(地方)》(附件5)、《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汇总表》(附件6)及机构上报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央)》连同以上表格的电子版报中评协。

四、中评协将于9月底之前公布AAAAAA级资产评估机构结果,地方协会应在1015日前将本地综合评价结果向中评协备案,中评协将在网站统一公告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结果。

五、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各指标权重及行业贡献计分标准见附件7、附件8和附件9

六、在本次综合评价工作中,由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尚在有效期中,处在过渡期的资产评估机构暂不执行《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十条“不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只能划入C级”的规定。

 

各地方协会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中评协反映。

 

联系人:唐伟

联系电话:01088191788

电子信箱:tangwei@cas.org.cn

 

附件:

1.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得分统计表

2.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

3.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央)

4.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得分汇总表

5.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汇总表(地方)

6.   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汇总表

7.   综合评价指标权重表

8.   行业贡献计分标准(地方)

9.   行业贡献计分标准(中央)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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