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动态»行业立法»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备案的公告

[来源]中国保监会 [作者] [发表时间]2016-12-09 阅读次数:

保监公告〔2016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将于2016121日起施行。为落实法律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就保险公估机构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121日起,中国保监会不再实施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保险公估机构应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未经备案的机构不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机构可登录中国保监会官网,进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模块,查阅有关备案要求并办理备案事宜,同时向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保监局提交书面备案申请材料。
二、根据《资产评估法》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应具有相应数量的评估师。我国之前没有组织保险公估师资格考试,只依法组织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发放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为不影响申请人进行保险公估机构备案,中国保监会在保险公估师制度建立前,采取如下临时措施:保险公估机构申请备案,其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从业人员持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有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代替《资产评估法》对评估师条件的相关要求,在备案时予以认可。
三、中国保监会将按照《资产评估法》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尽快制定保险公估师资格考试相关制度,保险公估师资格的取得,一律按新制度执行。
对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如有疑问,可向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咨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1128

协会介绍 | 新闻动态 | 办事指南 | 专业文库 | 地方协会 | English | 联系我们
欢迎关注财政部官方微信
公众平台
  欢迎关注bt365,com

官方微信公众平台

  扫描二维码下载
苹果客户端
(自2005年8月1日起)
  京ICP备040026
bt365,com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