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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益法和市场法中如何识别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邓艳芳/文 [发表时间]2018-06-29 阅读次数:

非经营资产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该文件已经失效)中。其第二条提出了非经营资产的概念“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并随之提出经营性资产“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后续1998年发布的《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延续了这个定义基础。

虽然这个概念有较强的历史背景和特征,但仍可以厘出两个重要观点:一是非经营资产与经营性资产相对;二是非经营资产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说明区分非经营性与经营性最关键的证据就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其直接且容易观察的证据就是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范围都属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未在营业执照中列示的经营活动对应的资产也不一定是非经营性资产。营业执照是判断经营性资产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判断非经营性的充分条件。

溢余资产的概念首次出现是在《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已失效)中。2008年出版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讲解》中给出了溢余资产的定义:“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资产,包括非经营性资产、无效资产等。溢余资产可以理解为企业持续运营中并不需要的资产,如多余现金、有价证券、与预测收益现金流不直接相关的其他资产。”也就是说,“溢余资产可以理解为与预测现金流不直接相关的资产”。从这个概念来看,溢余资产是经营性的。而在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的某个阶段,可能是无法预期的很长阶段内,这些资产与预测的现金流收益无直接关系。同时,这些资产与“预测现金流不直接相关”。这一点是判断的核心。判断溢余资产时,首要客观的条件就是与“预测现金流不直接相关”。这一点不仅指出了溢余资产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说明了溢余资产的价值,不能在预测现金流收益中体现,而需要单独评估。

判断预测现金流包括哪些资产时,企业资产配置成为至关重要的因素。企业通过股东投入和债权人的借贷资本获得资金,然后将资金投放到营业执照允许的经营活动中,包括生产经营、理财和投资活动等。各项资产配置的比例取决于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分布。

综上所述,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区分取决于资产配置。而溢余资产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资产并不是在同一个概念层次上。溢余资产属于经营性资产。而界定一项资产是否属于溢余资产,更多是从预测现金流的角度来划分的。同时,溢余资产只是针对企业经营的某个阶段而言,并非永久性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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